从12月22日省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下发《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习惯称为“十个严禁”)之后,最近作为其配套制度,又联合下发了《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副厅长张战英表示,随着落实“十个严禁”工作的不断深入,大家普遍感到,“十个严禁”对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做什么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一旦违反如何处理规定的较为原则,尤其是党纪政纪处分之外如何进行问责追究,还没有比较完整、统一的办法可以遵循,在问责主体及程序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规定。“于是,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负责,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在充分调研、认真总结各地各单位落实“十个严禁”和实施干部作风方面问题问责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
据悉,《问责暂行办法》共5章24条。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制定《问责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第二章“问责的情形”部分,明确了包括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等30种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张战英表示,这30种情形是对“十个严禁”的细化,全部涵盖于其中。
关于问责的方式及适用,张战英说,问责方式共八种,分别为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上述方式,除辞退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作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张战英说,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分别为:干扰、阻碍问题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但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可以从轻问责。
据悉, 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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