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河北省石家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近日出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意见》。该《意见》分为总则、问责种类、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附则等5部分18条内容。
一、适用范围。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责任进行追究。
二、追究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七种方式。
三、追究内容。明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六方面的38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其中,涉及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10种情形,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8种情形,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5种情形,违反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规定的5种情形,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和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制度的5种情形,在执法执纪过程中的5种情形。
四、问责程序。(一)根据群众举报或领导批示,以及其它渠道了解掌握的信息来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查实后,由承办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二)问责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承办部门申请复议。(三)问责承办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议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议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四)问责对象拒绝接受处理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五)参与问责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一律回避。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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